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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刑 怎么回事?背后是什么原因?|男子|捕捞-亚博安卓下载

4周前   小净男子捕捞鲤鱼判刑

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刑 怎么回事?背后是什么原因?

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韦某家就住在沱江边。

3月25日晚,他从家里携带一副渔网、一个背篼来到邻近的怀德镇沿江路沱江河水域大石盘(小地名)处,以抛洒手网的方式在沱江河内捕捞水产品。

就在他撒网捕鱼的时候,被富顺县公安局怀德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,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和1.1公斤的渔获鲤鱼一尾。

后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,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、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、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。

韦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,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

庭审中,韦某交代,因为自己的家就住在沱江边上,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,不至于犯罪。

结果犯罪了,现在很后悔。

他坦言,自己因为嘴馋,把村组干部的“三令五申”当了耳边风,把各种禁渔告知当了儿戏,“我认罪认罚,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鱼了”。

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,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,在此期间,四川省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、垂钓和水禽放养,禁止扎巢取卵、挖沙采石,以及销售、收购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。

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,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

最终,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涉案工具依法没收。

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。

对于该判决,承办法官表示,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,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“在禁渔区、禁渔期,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,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。”

承办法官说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,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,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,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其渔获物的多少只是对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。

当然,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,可能不会构成犯罪,但会受到行政处罚。

本案中,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,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,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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